10.4 火气系统(FGS)


10.4.1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生产区及其他存在火灾危险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 在工艺装置区出入口、罐区出入口及其他存在火灾危险处,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0.4.2 可燃气体检测和低温检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生产区及其他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泄漏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2 在生产区及其他存在潜在液化天然气泄漏危险并需经常观测处应设置低温检测装置,低温检测装置应设置在液化天然气可能泄漏和积聚的低点处;
    3 在封闭或半封闭建筑物内,当泄漏的可燃气体比空气轻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高点设置;当比空气重时,应在低点设置;对于在高点和低点均有可能聚集的场所,应同时设置。
10.4.3 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括逻辑组件,声、光报警器和电源装置,并应配置试验、复位和确认按钮;
    2 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3 宜采用不同颜色和通过闪光、平光、熄灭等不同形式表示报警的不同状态及顺序,并予以保持;
    4 能识别短路、断路、失效、失电及内部错误等故障,并应能发出明显的声、光报警信号;
    5 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6 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
    7 报警指示设备应设置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值班室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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